一、新生户口迁移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市外新生,入学时可以 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下同)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被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生的不办理户口迁移;本市户籍学生、华侨及港澳台学生和新疆自治区的少数民族预科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二)新生入学时(9月30日前)须将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资料递交所在学院,各学院统一将收齐的新生入户资料交到保卫部户证室。逾期未提交入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
(三)新生办理户口迁移,由保卫部(户证室)整理入户资料,经审核后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新生入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复印件2份;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
4.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2张以及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1张(深圳市统一联网的身份证数码相片及数码照相回执)。
二、户口卡借用
(一)办理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明、子女入户、购房、出国审查、公证等手续可借用户口卡。毕(结、肄)业生离校后需借用户主首页的,不予办理。
(二)教职工凭身份证、工作证、校园卡,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委托他人代借户口卡,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三)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保持户口卡清洁、完整,不得私自涂改、折叠,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或遗失。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毕业后须尽快将户口迁出学校,若不办理户口迁移,辖区粤海派出所将冻结户口,限制办理其他户籍业务。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事项如下(一)深圳市内(含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户口迁移
1.应届毕业生及取消暂缓就业且两年内在深圳就业(提供报到证)的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部户证室(以下简称户证室)借出户口卡;
2.带上身份证、户口卡、毕业证、报到证、接收函,到粤海派出所解除户籍业务限制,然后到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迁回原籍
1.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证室借出户口卡;
2.应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持身份证、户口卡、毕业证、报到证(报到证的地址必须是原籍所在城市方可迁回原籍)到粤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到原籍派出所落户。
3.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持身份证、户口卡和毕业证到粤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到原籍派出所落户。其中,非原籍迁出的学生迁回原籍,须提供原籍当年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档案或由原籍开具准迁证。
(三)深圳市外(非生源地)户口迁移
1.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证室借出户口卡;
2.应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户口卡、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函到粤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落户;
3.往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户口卡、毕业证和准迁证到粤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落户。
(四)研究生(含博士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我校的应届毕业生且当年被我校录取为研究生(含博士生)的,在入学时,持两张近期身份证照片到户证室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户口迁移;
2.户口在我校的应届毕业生考取其它院校的研究生(含博士生),持本人证件到户证室借出户口卡,带上身份证、毕业证和录取通知书,到粤海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院校报到。
(五)就业派遣登记时申报“出国(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生 凭学校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卡到粤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到原籍派出所落户。
(六)毕业生户口迁往市外须本人到粤海派出所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出具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七)户口在学校的学生, 在校期间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则不予办理;如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等需要回迁的,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八)毕业生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四、历届空挂户毕业生补办入户
(一)入户条件
我校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后两年内被本市接收,且尚在本市就业,但户口仍空挂学校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特指已超过两年暂缓就业期限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办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
2.当年的毕业生接收手续,包括人事部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等;
3.加盖接受单位公章的人事关系证明。已不在接收单位工作的,提供最近两年在本市购买养老保险的社保清单;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参照《入户地选择材料说明》(见附件1)提供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迁入地分局户政窗口提出入户申请,并填写《本市高校空挂户毕业生补办入户申请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分局现场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材料封袋交申请人;
3.申请人持入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信息变更。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非主项变更操作,将全城通标志由“受限集体户”变更为“全城通”,并在《本市高校空挂户毕业生补办入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材料封袋交申请人;
4.申请人持入户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籍民警按市内移居进行系统操作。
五、居住证办理
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市外学生和在校务工人员,须向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1份;
2.一寸白底彩照1张;
3.深圳市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1张;
4.计生报告单(已婚女性提供)。
六、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市外迁入户口的、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或者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住址变更的可不用重新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6周岁以上的需本人到现场采集指纹,6周岁及以下的可自愿采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新办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以及距上一次办证间隔5年以上的提供);
(三)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证时可直接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通过换领、补领逐步实现。尚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可继续使用,居民是否需要换领登记有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按本人意愿决定;
3.选择通过邮政速递领取新证的(只适用深圳市内),申请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在登记表领证方式选择邮寄,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公安局制证完毕后委托邮政速递将身份证送达收件人,并收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15元/件的证件速递费用。
七、人口信息变更、更正
(一)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或电脑人口信息记录内容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相符,并提供更正项目的相应法律事实和证明。
(二)申请材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1.人口信息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分局作出终审决定;属市公安局管辖的,由分局人口科审核后上报市局人口处,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作出终审决定;
2.人口信息非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入户
(一)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5.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报时小孩需到场面视;
7.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1项至第6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2.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3.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4.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九、夫妻投靠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双高”人员配偶免提供;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十、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4.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5.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十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十二、博士后流动入户
(一)入户条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接收博士后流动入户函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属农业户籍居民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4.已婚、再婚、离异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携带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交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交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6.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代理机构社保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迁证,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203.91.57.22/WSBS/BGXZ/HJ/下载)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十三、招调工(干)人员办理入户
(一)入户条件
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4.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的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5.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本市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双方亲子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7.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代理机构社保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迁证,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203.91.57.22/WSBS/BGXZ/HJ/下载)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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